近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總隊對劉某銷售非法出版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出版物740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30元、罰款人民幣23992.53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期間,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公開發行銷售非法出版物3種123冊,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781.11元。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執法人員從當事人倉庫和發貨地點依法扣押的4種疑似非法出版物樣冊均為非法出版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行為。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總隊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知識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 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進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