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建立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控體系,提高環評工作質量和效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推行區域環評改革的實施意見》。
我省將實行環評豁免制,對未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除未來可能出現的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的項目,以及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外,無需履行環評手續。對產能嚴重過剩、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和環境敏感的項目,列入區域環評改革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內的項目不享受告知承諾和簡化環評內容等相關改革措施,依法實行環評審批。
依照該實施意見,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報告表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即由建設單位依據所在區域“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和相關規定作出書面承諾,在審批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承諾書和環評文件等相關信息,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環評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環評審批部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這類項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工業企業“零土地”技改項目以及區域環評改革負面清單外且符合“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的報告表項目。生態影響類項目須將生態損害賠償列入承諾內容。
據了解,在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先行開展區域環評改革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經政府批準的城市發展新區、大面積建設區域等具備開展區域環評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環評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