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4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明確提出,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同時,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失業保險總費率1%,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0.3%。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傷保險八類行業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朔州市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保持不變,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規定;呂梁市、晉城市兩個統籌地區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由執行下調50%的規定改為下調20%;太原市、臨汾市兩個統籌地區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保持不變,執行費率下調50%的規定。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降到12個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調費率。
《方案》同時提出,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從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統計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醫保局公布。從2019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以前規定與本方案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平均工資計算口徑調整后,基本養老金計發以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為原則,另行制定過渡辦法。
《方案》要求,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規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2020年1月1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啟動運行。(李曉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