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經營有困難,給員工“放假”,但復工時卻未通知部分員工上班,員工詢問時才口頭告知已解除勞動關系。“放假”變成解雇,當事員工依法通過仲裁和起訴維權。不久前,法院作出判決:用人公司與當事員工的勞動關系存續,應向員工支付生活費。
小張等21人從2011年起,先后進入我省某煤業公司工作。2016年后,公司經營情況不良,陸續安排員工放假。2017年7月,公司復工,但未通知小張等人。小張等人聞訊前往單位詢問情況,被口頭告知已解除勞動關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張等人向省農民工法律工作站求助,陳國輝律師受理了此案。
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師告訴小張等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企業經營有困難的,可經過合法程序對員工做出安排,甚至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名義上安排放假實質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由于小張等人沒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難以認定違法解除事實,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及國家《關于企業富余職工、待崗職工因停發生活費發生的爭議屬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復函》和《山西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實施辦法》第11條“應發給職工的生活費的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職工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等規定,向公司主張生活費。
在律師幫助下,小張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久前,法院作出判決:用人公司與小張等人的雙方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公司向小張等人支付生活費用共計8萬余元。援助律師提醒勞動者,遇到口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要注意收集固定證據,這樣才能更有力地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