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作用,加大對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支持力度,省人社廳、財政廳、發改委、工信廳5月17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工作的通知》,就相關問題作出安排。
在加大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實施力度方面,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實行繳費穩崗返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上年末滾存結余支付能力不低于12個月的可以實行繳費穩崗返還政策,此項政策暫定執行至2020年12月 31日;申請返還企業需同時具備的條件: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滿12個月以上;企業制定了穩定就業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實施期限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書面承諾;上年度企業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占上年度企業平均參保職工人數的比例不高于4.2%;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且不在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公布的黑名單內。返還實施標準為:按照上年度企業及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實施返還;符合條件的去產能企業返還額度為上年度企業及職工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70%。返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穩崗補貼”科目中列支。審核認定參照原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審核程序實施。
對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參保企業給予應急穩崗返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上年末滾存結余支付能力不低于24個月的,可以實行應急穩崗返還政策。允許有歷史欠費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在補繳上年度欠費并簽訂歷史欠費補繳協議后,享受補貼返還政策。此項政策暫定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
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認定,需在滿足前款繳費穩崗返還政策條件的前提下,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2017年開始出現虧損;2018年度利潤總額小于等于零或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19年連續三個月出現虧損。返還實施標準是:各市按6 個月的2018年下半年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年度平均參保職工人數實施返還;返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申請應急穩崗返還的企業,經企業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返還資金。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建立聯審制度,每月集中審理,完成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告知審核結果。暫時性困難企業單戶申請金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要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審議,審議后由財政部門撥付返還資金,并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將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少于36個月放寬至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少于12個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證書信息能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人事考試中心等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詢到的參保職工,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證書上標注的日期為準),在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補貼。此項政策暫定執行至2020年 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