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這是我省繼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后,又出臺一件環保領域的基礎性法規,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針對我省水污染防治形勢嚴峻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發揮立法主導作用,將制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列入本屆五年立法規劃和2019年立法計劃。歷時近一年時間,經過專家學者反復論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納了人大代表議案內容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共八章五十九條,是以國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勢和工作實際,細化有關條款,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山西特色,將山西省近年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款。
《條例》中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Ⅴ類及以上標準,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例如違規排放工業廢水,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將根據不同的違法情形,予以相應的處罰。同時,位于城郊村、重點鎮中心村、水源保護地周邊村、沿河湖渠庫村、主要景區村的生活污水應當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另外,禁止農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體。
此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是重中之重。水源地周邊,嚴禁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等一系列行為。《條例》對汾河等重點河流沿岸的產業布局也作出了強制性要求,即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