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山西省美麗宜居鄉村評選辦法(試行)》,決定在全省開展美麗宜居鄉村評選。
省級美麗宜居鄉村評定標準包括村莊規劃、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公共服務、村莊建設、經濟發展、鄉風文明、基層組織、長效管理9個方面的內容。有居民上訪、安全事故、有治安案件發生的村,未實現村莊環境干凈整潔有序目標,近兩年來有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現象,如遺棄子女、虐待老人、不贍養父母等行為的村以及近兩年存在黑惡勢力和非法宗教活動等的村不得參評。
參評省級美麗宜居鄉村的行政村根據評定條件進行自評,達到條件經鄉鎮同意后,向縣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縣級按照《美麗宜居鄉村評分細則》進行審核把關,在實地查驗的基礎上,向市級提出推薦意見。市級統一向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推薦名單及有關資料。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采取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美麗宜居鄉村,由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授予“山西省美麗宜居鄉村”稱號。
(責編: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