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從市醫保局獲悉,針對我市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新規,市醫保部門出臺相關細則,就減征范圍、減征比例、享受待遇等作出規定。
本次可以減征醫保費的參保單位包括:參加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財政撥款相關單位:單獨開戶的事業單位臨聘人員、公益性崗位、軍轉干部、兩保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在此次減免范圍。機構改革轉制事業單位需提供資料進行變更登記后按照企業單位享受減征政策。
從2月起,對減征范圍內參保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間單位繳費比例為4%,減征期限為3個月。減征范圍內的參保企業在辦理2月至4月基本醫療保險征繳業務時,均可享受減半征收政策,5月恢復原繳費比率。減征政策適用于費款所屬期的職工醫保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征政策終止后的醫保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
減征期間,按時繳納各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其參保職工可享受各項醫療保險待遇(含個人賬戶劃撥)及生育保險待遇。經批準緩繳的參保單位在緩繳期間職工可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含個人賬戶劃撥)及生育保險待遇,不享受大病保險及意外傷害險待遇。
減征流程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稅務部門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征后的應繳費額進行征收;由醫保部門征收的,醫保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按減征后的應繳費額進行征收。
已征收的醫療保險費,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原則上做退費處理,有特殊情況的單位也可抵頂以后月份的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