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民營經濟健康持續發展,4月8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明確對七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七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出爐,是根據《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做好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規范執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并結合生態環境部門的權力清單,最終梳理形成的。
七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均列明了不予處罰的條件和標準。如“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不予處罰條件設定了兩條:一是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一類污染物除外);二是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過1小時,且每小時排氣量不足500標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噸。而且,充分考慮了企業主觀惡性程度。如“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明確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屬非主觀故意,能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且及時糾正的,可以免于處罰。
“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而言,合規意識和能力較弱,初次違法很多都是無心之失,一旦被罰難免會對企業未來經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一企業負責人深有感觸地說:“列明免罰清單,讓我們感受到行政執法‘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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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政處罰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