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太原市交警支隊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太原市主城區快速路、主干道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相關事項。
太原交警在現有122事故報警服務臺增設財損事故快速處理引導流程,在“山西公安”微信公眾號及“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小程序中增設微信報警功能,拓展財損事故快速處理受理渠道,盡可能將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降至最低。

一、財損事故快速處理適用時間、范圍
適用時間:早七點至晚七點三十分(夏季)
早七點三十分至晚六點三十分(冬季)
范圍:中環路(含)閉合范圍以內的濱河東路、濱河西路、建設北(南)路、太榆路、府東(西)街、迎澤大(西)街、南內環(西)街、長風(西)街;龍城(西)大街全線。
二、財損事故快速處理適用條件
機動車之間發生財損事故,各方均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當事人能夠自行移動車輛的(簡述:車輛間、人未傷、車能動,有保險)。發生以上類型的財損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適當位置設置三角警示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以下情況不適用財損事故快速處理流程,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八)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員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三、財損事故快速處理操作流程
在滿足上述時間、范圍、適用條件(排他性條款外),當事人可根據不同的場景,按照如下流程進行財損事故快速處理:
1、當事人撥打122報警
拍照: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拍攝現場照片(至少滿足三張:1、側前方兩車全景;2、側后方兩車全景;3、車輛碰撞部位),拍照結束后立即挪離現場;
撤離:將車輛駛離道路主線,停靠至不影響通行的區域,做好人員疏散及防護;
報警:撥打122報警電話進行事故報警,并根據指引進行下一步操作,同時耐心等待民警前往定責;未撤離現場的,警務人員將指令撤離。
定責:報警電話保持暢通,等待民警根據現場情況或視頻監控資料進行現場、遠程定責。
2、當事人微信報警的
流程與上述類似,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拍照、挪離的環節后,通過微信報警,保持通訊暢通,等待122事故報警服務臺警務人員的回訪及引導。未撤離現場的,警務人員將指令撤離。
3、中心、分指視頻巡檢發現的
指揮中心工作人員通過互聯網及視頻監控進行巡檢,發現交通事故后會主動聯系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引事故快速處理。未撤離現場的,警務人員將指令撤離。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應及時更新車輛聯系電話,并保持通訊暢通。
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上述時間、路段符合快處條件的財損事故,警務人員引導或指令撤離現場未迅速撤離或者拒絕撤離并造成擁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財損事故快速處理流程擬定于2020年6月10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