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山西省制定《山西省租賃住房改建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試行)》),6月1日起,房屋權屬有爭議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符合質量、安全等標準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改建為租賃住房。
《導則(試行)》明確,租賃住房改建應貫徹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理念,堅持安全、宜居、經濟、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節能建筑、綠色環保等相關要求;應配置相應的設備和設施,具備基本的入住條件,提倡住宅全裝修。
集中式租賃住房應注重建筑形體與空間的整體環境效果,綜合考慮承租對象、戶型比例、戶均面積、區域交通等因素。鼓勵采用單元式或通廊式布局,應以南北朝向為主導,50%以上的套型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且在大寒日的滿窗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應按照租賃住房的使用要求對原建筑結構進行安全性鑒定,如需加固可按現行標準進行加固改造。
原標題:山西省制定《租賃住房改建導則(試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不得改建為租賃住房
分散式租賃住房宜選擇200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租賃住房應分戶設置計量裝置,實現燃氣、用水、用電、采暖分戶計量。租賃住房改建使用的材料設備和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租賃住房改建,建設單位應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并對糾紛責任承擔、物業管理等事項進行約定。其中,集中式租賃住房改建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等相關規定;分散式租賃住房改建應符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相關規定。
同時,租賃住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且不得低于6㎡,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承租人應正確使用室內電氣、燃氣、給水排水等設施,不得在建筑樓面和屋面上堆放影響結構安全的重物,嚴禁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不得拆改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或占用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墻面、屋面等租賃住房共用部位。
名詞解釋
租賃住房:用于出租,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一般指住宅、宿舍等。
改建:對房屋內部的功能、格局等進行調整、改造后,供承租人居住使用。
集中式租賃住房:對整棟建筑或其中的部分樓層、單元進行統一改建后,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
分散式租賃住房:對分散在不同樓棟的一套或數套房屋進行改建后,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
建設單位:專門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和兼營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記者薛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