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廣告發布提示公告。其中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也不能和藥品進行比較,還需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食品廣告中涉及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及食品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允諾等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并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用語。禁止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預防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責編:張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