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取消60日申領時限限制,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及其他相關待遇。7月7日,市人社局、財政局轉發省人社廳、財政廳通知,擴大我市失業保險保障范圍。
去年12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齡。今年3月起,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可同時享受保生活等待遇,不再享受促就業等相關待遇。今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執行。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享受價格臨時補貼,但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及其他相關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符合銜接條件、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的失業農民工,按參保地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5月至12月,不符合銜接條件、去年以來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參照參保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臨時生活補助按月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