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太原市在全省率先推出衛生健康領域信用監管。當天,太原市衛健委詳解《醫療衛生信用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公共場所衛生信用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簡稱兩個《辦法》),以期為醫療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探索信用監管新模式。
今年3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太原確定為信用+衛生健康綜合監管國家級試點地區,要求太原先行先試、主動作為,為全國其他城市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成功經驗。
據悉,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后,對信用好、風險低的市場主體,執法部門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執法部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入重點信用監管范圍,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失信者“利劍高懸”。除激勵與懲戒措施外,兩個《辦法》規定:每年3月31日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方便社會查閱信用信息。在公示期限內,企業或個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后,可依法依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重建社會信用。
在信用分類監管之下,失信者失信記錄會被廣泛共享,有可能“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嚴重違法失信者將被列入“黑名單”,承受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聯合懲戒的成本。
(責編: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