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市中級法院消息,《關于在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適用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開始實施,以破解執行難題。
前不久,家住小店區的申請執行人張某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否則將終止執行。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但這起案件的被執行人是一家投資公司,張某對該公司財產狀況一無所知,這令張某既著急又犯難。幸好,《規定》的實施,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為了讓群眾充分享受司法“紅利”,確保法院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勝訴人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市中級法院審委會出臺了上述《規定》。
《規定》有利于充分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中的作用,在執行程序中全面調查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財產狀況。《規定》明確,律師調查令是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下,經案件代理律師書面申請,由受理案件法院批準簽發,由指定代理律師向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內部規定、領導批準等理由拒絕。拒不配合的,由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規定》還明確了律師調查令的范圍和應當包括的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