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檢察官給我重新開始的機會,我會珍惜這次寶貴的機會,遵從考驗期的各項規定,早日回歸社會……”12月14日,16歲的靳某某從晉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手里接過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時,流下激動的淚水。
今年9月17日,靳某某在太原盜竊某酒店收銀臺現金2000余元,涉嫌盜竊罪。案發后,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晉源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綜合考慮靳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擬對其做出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有6到12個月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一方面觀察附條件不起訴人的表現,看其是否已經悔罪;另一方面通過幫教,讓其在思想、行為上都得以矯正并掌握一定技能,順利回歸社會。本案中,靳某某老家在孝義,父親犯罪被判刑,母親離家出走,無監護條件、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使幫教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如何幫助這一特殊少年,讓其更好地實現幫教質量和效果呢?”承辦檢察官積極探索協調,依托社會化幫教,采取“異地檢察機關+村委會”多方接力幫教的方式,精準開展幫教工作。近日,晉源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驅車130公里,前往孝義市人民檢察院,委托該院協助監督考察幫教,邀請村委會作為幫教組織,對無監護責任人的未成年人靳某某履行臨時幫教監護責任,三方共同會簽異地幫教協議,將對靳某某開展為期六個月的監督考察幫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