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從轉制之日起按企業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省政府辦公廳12月24日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和文化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明確社會保障和人員安置政策。
新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從轉制之日起按企業辦法參加養老保險。轉制時在編工作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轉制時在機關事業單位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到企業養老保險管理。轉制后,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并經轉制單位批準,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離崗期間單位和個人按照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單位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提前離崗人員繼續按規定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轉制前已退休人員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退休金的發放和待遇調整按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轉制前已離休人員,原離休費待遇標準和醫療待遇不變。省級轉制院團中轉制前已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比照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由省財政解決。其離休待遇及調整和醫療待遇(含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統一解決。各市、縣(市、區)轉制院團參照執行。
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并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按照中央及我省有關規定,推進國有文化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