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釀醋在山西,追根溯源在清徐。近日,在陳醋飄香的太原市清徐縣,有一個企業因在生產醋中“玩貓膩”受到法律嚴懲。
近日,清徐縣人民法院院長銀威威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清徐縣人民檢察院訴被告清徐縣某醋業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當庭作出裁判,判決被告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當庭悔過,表示會按期繳納賠償金。
2018年4月18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清徐縣某醋業有限公司將生產的20箱規格為420ml/瓶×20瓶/箱的白醋以及30箱規格為350ml /袋×30袋/箱的山西陳醋分別銷售給湖北省襄陽市某調味品銷售部和河南省新鄉市長垣市某副食店,后經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河南省新鄉市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相關產品的抽樣檢驗,兩批送檢產品均為不合格產品。
上述產品均已流入市場,無法召回,清徐縣某醋業有限公司獲得銷售價款1140元。2020年10月12日,清徐縣人民檢察院對清徐縣某醋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公告,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相關機關(組織)未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清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向清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依法判決,清徐縣某醋業有限公司在食用醋中違規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清徐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清徐縣人民檢察院繳納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所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1400元。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當庭悔過,表示會按期繳納賠償金。
據悉,本案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案件,也是太原市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近年來,山西省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支持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通過制裁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促進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生產,維護公共利益,以司法助力誠信山西、法治山西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