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月1日實施。其中規定,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用火,在室外安全位置進行,并設置滅火器材、明確專人看管,活動結束后及時熄滅余火、清除灰燼。
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的醒目位置設置防火標志和火災警示說明。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吸煙、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等使用明火行為。
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時,明確施工區和非施工區,在非施工區不得開展現場加工、作業等活動;因施工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的,禁止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確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險化學品的,應存放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外,并實行限量領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業、在作業現場調配用料、使用噴槍作業等。
(責編:張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