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萬柏林區法院發布一起因網購產生的糾紛案件,最終原告在“家門口”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2019年6月,家住萬柏林區的李某從注冊登記在上海的某電商平臺自營店鋪,訂購了一臺某品牌新款手機,并且全額支付了購機款1888元,但是購物平臺卻沒有按約定發貨。李某將該平臺作為被告起訴到萬柏林區法院,要求購物平臺退還全部購機款,并支付購機價款的三倍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且屬于以快遞方式交付標的,收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故萬柏林區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購物平臺退還李某手機款1888元,并賠償李某5644元。被告不服此判決,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原告退還購機款并進行賠償,原告撤訴。
(責編:張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