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深化便民利企,5月25日,市消防救援支隊出臺包容免罰措施,對11種單位或個人消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行政處罰。
包容免罰清單規定的情形具體包括兩大類11種。我市消防機構將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并教育違法主體自覺守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一類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當場改正的9種情形。占用、堵塞、封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總寬度20%(含)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超過2處(含),情節輕微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筑物或設施占用防火間距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筑物或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僅1處,情節輕微的;人員密集場所在不超過2個(含)門窗(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設置障礙物的;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水泵接合器,情節輕微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鶴,情節輕微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在經其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未經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名或者加蓋執業印章的。
第二類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兩種情形。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市消防救援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適用包容免罰情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不得突破消防安全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