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為全國中部地區首部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省級綜合性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7章44條。包括總則、工作機制、行政保護、社會保護、公共服務、監督管理、附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對關鍵領域和環節的知識產權快速保護機制建設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依法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明確展會舉辦時間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依法保護知識產權。體育、文化等重大活動的主辦方應當依法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使用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將其知識產權用于商業用途。同時,規定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
最后,《條例》對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相關制度作了設計和規范。一是鼓勵采取自行協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二是規定應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和應急聯動等工作程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和執法、監督互助互動。三是規定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