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消息,本月起至8月,我省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可享受每人每月240元高溫津貼,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單位將受到2000元至2萬元罰款。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240元/月,不得以降暑飲品等實物沖抵、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內。
據介紹,有些用人單位會用3種方式克扣或拒絕發放高溫津貼:一是發放冰糖、綠豆湯等實物充抵。用人單位給高溫下勞動者提供足夠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藥品是應盡義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二是有些用人單位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拒絕發放高溫津貼。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領取高溫津貼是高溫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三是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加班工資,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企業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屬違法行為。
(責編: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