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太原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總結我市社區建設、社區發展和社區治理經驗的權威地方性法規。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在新時代以基層為重點開展社會治理工作的背景下,社區被賦予新的使命和任務。目前,我市共有社區751個。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社區治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太原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
《條例》共7章,53條,分為總則、社區建設、社區治理、社區服務、保障措施、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條例》為社區“賦權”,激活社區自治功能。社區作為人們生活的空間共同體,是國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但現實中存在多元主體權責邊界尚未完全厘清,職責錯位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理順彼此之間的主體關系和權責邊界,并向社區放權賦能,不斷激發其活力。如:《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特別法人制度,依法賦予居(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探索建立社區治理財政預算直接撥付居(村)民委員會管理使用的具體制度。鼓勵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社區居民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并反饋評議意見。相關公共服務單位對評議意見應當及時回應。這些規定激發了社區自治功能,賦予了社區更多的自主權。
《條例》為社區“減負”,推動社區善治進程。當前,很多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功能被“淹沒”在繁雜事務中,《條例》專門為此作出規定,減輕社區負擔,強化社區服務功能。《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居(村)民委員會承擔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社區工作事項負面清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清單事項,對屬于社區協助事項的,應當通過書面委托并提供相應的經費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將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不得直接給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