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壞了、外墻脫落、消防設備故障……不僅影響小區居民正常生活,還會影響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有了“病”就得花錢治,這些比較大的“病癥”,不約而同地指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這筆錢什么時候用?怎么用?有哪些程序?近日,在太原市物業企業合法經營行政指導培訓會上,市促進現代物業發展中心維修資金負責人作了詳細解讀。
使用范圍包括兩部分
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有兩部分:一部分是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比如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另一部分是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比如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上述提到的共用部位以及設施設備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業主可申請使用住房維修資金。
動用資金分“六步走”
如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有哪些程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緊急情況這樣辦理
沒有及時申請,但又發生了緊急情況怎么辦?如發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這些緊急情況包括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故障;屋面、外墻滲漏;排水設施堵塞、爆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向市、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此外,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使用維修資金時,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