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6日17時許,迎澤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近期,轄區內多處路段的20余個護欄底座被盜。接警后,迎澤派出所民警迅速展開工作,通過5個小時的縝密偵查、周密研判、調查取證,成功鎖定嫌疑人及其藏匿地點,同時掌握了該嫌疑人的行動規律。根據這一情況,民警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準備對嫌疑人來一個“甕中捉鱉”。
12月7日凌晨2時許,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常出沒的路段蹲點守候。直到凌晨4時許,民警成功將作案歸途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當場查獲其剛剛盜得的護欄底座一個。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21年11月份以來,在太原市內盜竊護欄底座20余次。王某對其盜竊事實供認不諱,并交代了其銷贓渠道。民警順藤摸瓜,連續出擊,抓獲了涉嫌收購贓物的嫌疑人劉某。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違法行為人劉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收購贓物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是對犯罪的一種變相的幫助,商販在收購物品時一定要仔細辨別,不收、售贓物。
(責編:張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