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了狗,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杏花嶺區法院馮建軍工作室成功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最終,雙方同意王某支付宋某300元作為賠償款。雙方通過平臺在線簽署調解協議,王某當場通過手機完成了支付。至此,這場因犬只沖突所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終于畫上句號。(“并州新聞”客戶端9月23日)
狗咬狗本算不上新聞,但一方因自家狗被咬傷拿起了法律武器,就有了普法意義。其中有對養犬人責任邊界的叩問,也讓城市養犬治理中的共性難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站在旁觀者的立場,宋某的狗被咬傷雖值得同情,卻也不全占理。景區里遛狗,還不拴繩,既無素質,也缺乏對風險的敬畏——狗咬傷別人,或者被其他狗咬傷、被車撞傷,完全是可以預料到的后果。與其吃虧后不依不饒、心力交瘁,為何不能事先防范,給狗拴條繩子呢?這便是許多養犬人的通病——怕狗不舒服,對未知的風險有僥幸心理。事實上,拴繩作為最基礎的安全防護措施,既是對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對自家寵物的保護。若將“寵物自由”凌駕于公共安全之上,一旦意外發生,往往害人害己。
一方的狗拴了繩子,可能都不會有這樣的后果。狗不僅是人類寵物,也是財產,甚至是許多人感情深厚的人生伴侶,但往往達不到因此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程度,更何況自身也有過失。法官“情理法”結合的調解方式,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更重要的是讓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這啟示我們,文明養犬的推進不僅需要法律的“硬約束”,更需要通過基層治理的“軟引導”,讓規則意識真正融入養犬人的日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