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輔助駕駛系統強制性國標開啟征求意見后,汽車門把手安全技術的強制性國標也于近日開始征集意見,隱藏式門把手潛藏的安全隱患將無處遁形。
根據《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要求》”),為應對電動隱藏式門把手新技術、新安全需求,進一步規范和提升車門把手安全性,筑牢汽車安全底線,組織開展了門把手標準的制定工作。
在此之前,隱藏式門把手因斷電失效、識別操作難(隱蔽無標志)、控制邏輯潛在安全風險等問題,增加了汽車事故中潛在的逃生與救援風險。如:碰撞、起火等事故中,造成斷電現象,使電動式外門把手和車門內把手失效;無明顯、統一標志,增加緊急情況下的操作難度。
在近年的交通事故中,隱藏式門把手帶來的隱患層出不窮,比如去年山西運城一問界M7車輛高速追尾后,隱藏式門把手無法打開;今年小米SU7高速碰撞事故中,隱藏式門把手未被打開也成為外界的關注點之一。
針對上述隱藏式門把手帶來的安全隱患,《要求》明確了多條細則。針對車門把手斷電后的安全打開性,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機械式車門外把手和車門內把手,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時,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式車門把手開啟車門。如果汽車裝備的是電動式車門內把手,應同時配備機械式車門內把手。
同時,針對電動隱藏式門把手操作不便的問題,每個車門的車門外把手在任意狀態時,相對車身表面應留有充足的手部操作空間,這一操作空間不能小于60mm×20mm×25mm,即手部打開車門的操作空間不能小于30立方厘米。
此外,針對大多數消費者反映“在緊急情況下,無法找到機械式車內把手”的情況,《要求》明確,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應易于車內乘員識別,包括:車門內把手應位于無遮擋的位置,確保在乘員位置直觀可見;車門內把手需要裝在車門上或距車門邊緣不大于30厘米的位置;單個車門配置多個機械式車門內把手時,操作任一車門內把手應能直接開啟車門等。
同時,車輛需要配置必要的車內門把手提示標志,包括相對于底色易識別且永久保持、夜間等陰暗情況清晰可見(包括但不限于背光、熒光、外部照明等方式)等,并且部分車內門把手在這些提示標志旁邊應說明開啟方式,以防車內人員緊急狀態下無法打開車門。
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包含車門把手的使用說明,且至少包括車門把手的位置及操作說明、特殊情況(與日常開門方式不同情形)下車門把手的使用方法。
關于新標準的實施時間,新申請車門把手型式批準的車型,“手部打開車門的操作空間不能小于30立方厘米”的要求自《要求》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執行,其他要求自《要求》實施之日起執行。已經獲得車門把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要求》實施之日起第19個月開始執行。
有專家指出,此次車門把手的強標制定不僅適應了汽車電動化趨勢、平衡了車門把手的科技感和安全性,而且解決了門把手的手部操作空間、安全標志等使用痛點,將有助于推動汽車行業安全性生產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