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雙11”促銷,居民網購了商品,收到貨后覺得不滿意要退貨,可商家表示從售出之日算起,該商品已超出“7天無理由退貨”的時限。11月1日,社區工作人員請教律師得知商家在偷換概念,“7天”應從簽收次日算起,后經交涉順利退貨。
家住安寧街89號院的杜大娘網購了一套冬裝,收到試穿后覺得不好看,便申請了“7天無理由退貨”。然而,商家回復稱,從售出之日起,已超過時限。老人感到奇怪,自己收到貨才3天,怎么就“過期”了。
接到杜大娘的求助后,玉園南社區工作人員咨詢了山西華祝律師事務所的李曉宇律師。律師表示,網購時,“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非常重要的權利之一,這來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其中明確,“7天”期限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最后一天。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有些商品除外,比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有了依據,社區工作人員與商家溝通,對方沒再辯解,通過了退貨申請。律師建議,消費者在網購時應仔細了解商品是否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并保留好簽收憑證,以便在退貨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鄢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