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跨境法律服務,近日省司法廳發布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山西省開展合伙聯營工作的相關規定,為我省企業和群眾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
近日,省司法廳印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山西省開展合伙聯營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就香港、澳門律所與內地律所在我省開展合伙聯營工作的基本原則、聯營條件、聯營程序、聯營規則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合伙聯營律所參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以本所名義統一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其中,屬于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律所派駐的律師辦理;屬于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或澳門律所派駐的律師辦理;既涉及內地法律適用又涉及香港、澳門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各自執業范圍分工協作辦理;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特別是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合作辦理。
(責編:張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