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數字時代文字作品的版權保護與授權機制創新問題”主題,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舉辦第13期互聯網版權沙龍。
網絡發展讓文字作品傳播范圍更廣,但同時也出現了五花八門的侵權行為。文字作品的侵權現象屢禁不絕,有什么辦法可以有效打擊侵權行為?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其產出文字內容的速度令人驚嘆,這又將為文字作品版權保護帶來哪些挑戰?
近日,圍繞“數字時代文字作品的版權保護與授權機制創新問題”主題,來自司法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高校、出版單位以及互聯網企業的嘉賓相聚于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進行了深入探討。
使用量巨大權屬爭議應理性看待
人工智能學習過程中會使用大量文字作品,其生成的內容多以文字呈現。因此,關于人工智能訓練學習過程中使用作品是否可能構成侵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被判定為作品等問題成為嘉賓們分享的主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認為,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于作品,首先要明確所對應的人工智能處于哪個階段。
初級AI是弱人工智能,會應用在非常明確和具體的場景下,起到輔助作用,有非常鮮明的工具性,比如微軟“小冰”、智能音箱、智能導航等。對于這類工具屬性較強的初級AI的生成物的定性,已經有司法案例給出參考。如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涉案文章是由Dreamwriter計算機軟件生成的,這是由原告關聯企業自主開發并授權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法院最終依據《著作權法》認定涉案文章系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更高一級的人工智能是通用人工智能,也就是強人工智能。近期引起高度關注的ChatGPT和Midjourney等,正在向著這個級別的人工智能逐步發展。未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通用人工智能,可以高度模仿人類的行為和表達,分析理解人類的概念和情感。盡管對于很多方面的內容,通用人工智能的生成效率和效果可能都已大大超越人類,但仍談不上是“獨立創作”。這個階段的人工智能,仍然無法改變其工具屬性。其所生成的內容,仍然是在人類介入和控制之下的產物。盡管目前對于其生成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存在不同觀點,但毫無疑問不可能將AI視為權利主體。
AI如果繼續發展,不排除會實現超人工智能的可能,就像很多科幻作品中描述的那樣。這一階段的人工智能已經在事實上達到了“獨立自主”的水平。真到那時,應該關心的已經不是怎樣依法保護它們的權利,而是如何來保護人類自身的安全。楊德嘉認為,總之,無論人工智能處于哪個階段,都無需賦予AI任何所謂的權利。從著作權的角度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問題,在本質上仍然只能圍繞著人和人的智力成果來展開。
中國版權協會常務副理事長于慈珂說,怎樣應用人工智能工具,怎樣看待AIGC的創作給版權和非版權領域帶來的種種挑戰,值得思考。因為它會影響到每個人對知識文化的創作、吸收、傳播、授權、交易。于慈珂還特別提到了關于AIGC學習數據的看法。一方面,中文數據在互聯網數據里占的比例非常低;另一方面,對于不準確的數據缺乏過濾和清洗機制,都會影響AIGC生成內容的準確性。此外,并不是所有數據都能納入到版權的管理中,數據的權屬保護涉及更多的是其他權利。
侵權花樣多“通知—刪除”規則該如何改進
多位來自互聯網企業的代表分享了對于版權保護工作的困惑及探索的解決方法。
“凱叔講故事”副總裁姚婉介紹,其所在公司打磨一個產品的時間會很長,投入很大。但就是這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產品,非常容易遭受盜版。因為“凱叔講故事”的主要產品是音頻,音頻文件的特點就是非常容易被復制存儲。姚婉介紹,從監測情況來看,公司平均每周能監測到4萬條侵權鏈接,向平臺投訴后,平臺會進行下線處理,但是很快新的盜版鏈接就會出現,陷入“打地鼠”的困境。
那么,用法律武器打擊盜版效果如何?姚婉說,盜版鏈接數量大,如果逐個清理,面臨著成本不可控的問題。而如果走訴訟程序,還要面臨侵權行為通常橫跨多個平臺,導致訴訟流程非常繁瑣,以及判賠額過低甚至不足以覆蓋維權成本的問題,阻礙了內容平臺的維權行動。
同樣作為內容平臺,閱文集團也遇到了網絡文學內容被盜版的問題。閱文集團高級維權專家王書悅說,如今,針對網絡文學的盜版手段花樣翻新,比如出現了不直接提供盜版資源,但會教人如何找到盜版資源的APP,其牟利渠道也不在APP里,而是把相關用戶匯集到一個群里,開通團購鏈接。因APP本身沒有后臺服務器,所以如何規制這樣的行為?其性質屬于教唆還是幫助,抑或是直接侵權、間接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這些問題都有待探討。
此外,閱文集團還要面對侵權鏈接屢打不盡,“通知—刪除”規則無法及時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權行為的現狀。在訴訟方面,如果以著作權侵權單部作品的角度提起訴訟,搜索引擎會屏蔽相應的鏈接,那么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就不存在了,而作品相關的更多新的侵權鏈接又來不及提起訴訟,不在審判范圍之內,這會讓權利人非常被動。
面對這種情況,閱文集團在打擊盜版的方向上作了轉變。王書悅說,閱文集團希望能夠從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角度,請求法院判定縱容甚至幫助盜版鏈接傳播的平臺的整體商業模式是否構成侵權。同時,閱文集團還通過申請行為保全禁令、主張懲罰性賠償等多種方式,盡可能及時地制止侵權、提高侵權成本。
“通知—刪除”規則來源于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其基本內涵是,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凱叔講故事”和閱文集團遇到的侵權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金海軍分享了他對于“通知—刪除”規則的看法。他認為,對于“通知—刪除”規則這一舶來品,在實際使用中,應該進行不斷反思,比如,對于侵權行為高發的平臺,是否要引入事先過濾機制,這一問題值得思考。尤其是對于明顯的甚至形成侵權模式的現象,靠單線條的“通知—刪除”難以起到較好效果。他期待能出現整體解決方案,根據特定的情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存證取證難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曾經有位很年長的權利人打電話問什么時候能收到稿費,作者說這筆稿費可以用來交取暖費……”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權與對外交流合作部主任張曉霞說,并不是所有作家都能獲得很多稿費收入,一些經典作品的作者年事已高,新作品比較少,如果大量的作品被判定為合理使用,他們會失去很多稿費收入。關于教輔材料引用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問題,張曉霞認為,應當嚴格“適當引用”的界限,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關于使用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作為專業從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機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分析了文字作品遭遇的未經許可在互聯網轉載、未經授權被錄制為有聲讀物等現象。以有聲讀物為例,張洪波說,文著協很多會員的作品遇到未經授權被錄制成錄音制品、廣播劇,并上傳到某些有聲讀物平臺的情況。如果作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需要面對取證問題。然而,個人很難證明音頻錄制者、上傳者、平臺是否盈利,相關取證也并不容易,維權難會打擊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
張洪波還提到了知識資源平臺向作者取得授權和付酬的規范問題。目前,對于知識資源平臺,還存在怎樣向權利人付費、付費的標準以及付費方式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另外,知識資源平臺、期刊、作者之間的版權授權鏈條和授權文件仍待完善。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推動平臺健康與規范發展。今年2月17日,30余家機構發布“知識資源平臺版權合規建設與健康規范發展”倡議書,共同發起成立“知識資源平臺版權合規建設與健康規范發展共同體”。這一共同體便以解決上述問題為宗旨和任務,包括“尊重作者和期刊版權,推動知識資源平臺規范授權鏈條,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地位、集體授權、維護難以聯系作者的版權、協調版權糾紛、國際版權合作與保護等方面的優勢,推動平臺、期刊、作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權關系與利益分配機制,制定相關版權許可合同范本或示范條款,擬定平臺使用文字作品報酬標準及付酬方式,協調版權糾紛,開展國際版權合作與版權保護”等內容。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吳嬌在分享中也談到了在文字作品數字化應用過程中的重復授權問題。吳嬌介紹,在法院審理的期刊文章侵權案件中,可能會存在兩種授權鏈條,第一種授權鏈條是作者投稿之后,期刊會通過聲明的形式與作者進行約定,作者對期刊的授權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在此之后,期刊又會與平臺簽訂協議,將期刊文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平臺進行應用。第二種授權鏈條則是作者直接向平臺進行授權。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如遇到平臺關于期刊文章的版權使用發生爭議,法院會先審查授權內容。比如在第一種授權鏈條中,法院會傾向于認為期刊對于平臺的授權屬于對匯編作品的授權,平臺的使用方式應該限于匯編作品的整體使用。如果是授權內容相同,那接下來會審查授權時間,保護在先的授權。
“非常希望權利人給我們提供更多有價值的線索,以及出版行業常見的盜版情況,這些都能夠幫助我們更加有效地進行版權保護。”京東集團安全調查部版權保護負責人吳承霖表達了與行業進行交流,共同打擊盜版的期待。吳承霖分析,在電商市場中,盜版行為呈現出對象虛擬化、鏈條跨域化、證據電子化的目標特征。對此,京東提出了相應的版權保護方案。一是強化紅線規則,嚴厲處罰違規商家;二是分層治理,組建多個專業團隊進行版權保護工作;三是智能識別,通過技術智能化的手段發現違規商品;四是聯合共治,集合社會力量健全反盜版機制。
“從大家的發言中我發現,數字時代,舊的版權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又產生了新的數字作品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副主任李方麗說,大家對版權保護關注較多,談授權的問題較少,一定程度上說明解決版權保護問題任重道遠。只有版權保護做好了,才有可能涉及后續作品使用方式的擴展以及更多的授權場景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