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神文明建設重要論述中,強調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使法律規范更多體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懷,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確保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太原市作為山西省會城市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在全省具有示范帶動作用。近年來,隨著全市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2019年太原市作為全國第二屆青運會的舉辦城市,制定出臺文明行為促進的地方性法規,把文明城市的要求體現到條例中,并由法律強制力保障實施,對于提升太原市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質,推進太原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不斷深入,推進美麗太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該《條例》的出臺,在我市法治建設中有何意義?
近年來,武漢、杭州、寧波、青島、深圳等多個城市對文明行為進行了相關立法,我市是全國第十個出臺此方面地方性法規的城市。該條例也是我市對“文明行為”進行的首次立法,填補了我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該條例的制定不僅僅是落實市委法治與德治并用重大決策部署的必要手段,推動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法治軌道,也順應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客觀要求。
三、該《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什么?
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四、《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五、《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機制及職責是什么?
本市構建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方協同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六、《條例》著重倡導的文明行為有哪些?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輕聲接打電話,言行舉止文明;
(二)節約水、糧食、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三)文明節慶、文明辦理婚喪事宜、文明祭掃;
(四)使用電梯時先下后上,使用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特需乘客讓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規范,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文物古跡,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六)做文明觀眾,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遵守場館管理規定、秩序和禮儀規范;
(七)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八)建設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家庭成員做到尊老愛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平等相待;
(九)助殘、助老、助學、助醫、救孤、濟困;
(十)自覺遵守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凈化活動;
(十一)自覺遵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協議約定,規范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
七、《條例》從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的角度,規定不得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有哪些?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意傾倒、丟棄垃圾雜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設施、設備;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四)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五)露天燒烤經營或者室內燒烤經營未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
(六)其他損害公共環境的行為。
八、《條例》從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的角度,規定不得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有哪些?
(一)在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二)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違反規定跨門經營、占道經營;
(四)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
(五)使用網絡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條例》從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范的角度,規定不得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有哪些?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道路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停車、載人載物;
(三)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翻越道路隔離設施、設備;
(六)其他違反交通文明的行為。
十、《條例》從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的角度,規定的不得實施的不文明行為有哪些?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社區及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二)在未設置或者劃定車位的區域內停放車輛,阻礙社區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的行為。
十一、結合本市實際,《條例》還對我市哪些不文明行為進行了單獨規定?
(一)關于養老的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二)關于“小廣告”的規定:禁止在城鎮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關于養犬的規定: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城市公園、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動物園、候車(機)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導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
按照規定時間攜帶犬只出戶,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及時清除犬只糞便,不得影響公共衛生。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導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機構,收留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沒收的犬只。
十二、《條例》在實施監督方面的亮點規定有哪些?
一是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務、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不文明行為舉報、勸阻、制止等予以記錄,并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等措施的依據。
二是規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載能力和停放設施資源,科學設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總量,引導企業合理投放車輛,防止盲目擴張,干擾城市正常運行,實現有序發展。
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公司應當做好現場停放自行車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自行車。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十三、《條例》在法律責任設置上有哪些具體規定?
為方便國家機關執法,老百姓守法,條例在法律責任設置上做到了盡量明確。如: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或者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
(二)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的;
(三)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燒烤經營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 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鎮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只:
(一)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
(二)未按照規定為犬只束牽引帶的;
(三)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自行車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或者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