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拒不認罪,檢察機關運用客觀性證據依法定案;嫌疑人參與制造毒品證據不充分,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販毒時具有被動性,系從犯,且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精準量刑建議……6月19日,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市檢察院通報了6起極具指導意義的涉毒典型案件。
拒不認罪仍獲刑
案例:2017年8月5日,一名癮君子向郭某約購2000克甲卡西酮,郭某隨即聯系劉某,劉某又聯系王某,王某再找武某交易。交易時,郭、劉、王、武4人通過支付寶、現金方式轉賬。次日,4名毒販落網,民警當場查獲毒品近2000克。
結果:公安機關以武某、王某、劉某涉嫌販賣毒品罪,郭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武某拒不認罪,直接證據明顯欠缺,但客觀證據、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可認定販毒。同時,根據轉賬記錄、通話記錄及嫌疑人供述,證實王某、劉某、郭某為逐級販毒。最終,經市檢察院起訴,4人犯販賣毒品罪被判無期徒刑。
意義:該案中,檢察機關依靠大量客觀性證據,從鎖定上線身份、還原上線與下線的交易軌跡等方面入手,構建完整閉合的證據體系,準確認定了犯罪事實。
零口供被判重刑
案例:2017年8月13日,李某伙同蔡某駕車前往四川成都。兩天后,二人運輸毒品返回我市被抓獲,民警從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447.1克、“麻古”5348粒473克,在李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2.25克。
結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兩人均否認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屬于“零口供”。然而,根據查獲大量毒品,以及蔡某向他人發送信息聯系販毒等證據,可以認定兩人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同時,有證人證實曾兩次向李某購買毒品,應追加李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最終,李某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蔡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意義: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查職能,追加李某販毒的事實和罪名。同時,為做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要求公安機關進行毒品含量鑒定,為庭審提供了充分必要的量刑證據,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責。
證據存疑不起訴
案例:2017年8月中旬,郎某提供自建樓房作為場地,劉某協助趙某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經對窩點做現場勘查,警方發現大量制毒原料、工具及毒品半成品疑似物。經鑒定,甲卡西酮凈重56.7公斤。
結果:公安機關以郎某、劉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現場查獲的原料及工具上未提取有價值的生物痕跡物證,郎某、劉某均對其主觀明知予以否認,同案犯趙某也不能指證,現有證據無法建立制毒行為的實質性聯系,無法證實郎某、劉某參與制造毒品,遂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意義:該案中,檢察機關對未能達到起訴標準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杜絕“帶病起訴”,切實發揮了審查過濾的作用。
認罪認罰獲從寬
案例:2019年11月起,李某某以藏匿方式多次幫助任某向吸毒人員販賣冰毒,每日獲利500元。當年11月26日,李某被抓獲,警方當場查獲冰毒130余克。
結果:今年3月,尖草坪區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4月26日,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意義:該案中,李某受雇他人販毒,具有一定被動性,系從犯。檢察機關分析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等情形,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并被法院采納,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準確認定改罪名
案例:2018年5月17日晚,高某隨身冰毒與電子秤,在迎澤區雙塔東街一平房內,準備向吸毒人員出售毒品時被警方抓獲,當場查獲冰毒32.54克。
結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吸毒人員的交代,現場查扣電子秤、毒品等情況,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高某刑事責任。最終,高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意義:販毒犯罪應以進入“交易環節”作為既遂認定標準,而非毒品實際交付。在進入交易環節時,無論是否完成交易,在“人毒俱獲”情況下通常應以既遂論處。如果以毒品是否交付界定既遂與否,有可能使大量販毒案件作未遂處理,不利于打擊犯罪。
追訴漏罪嚴打擊
案例:2018年3月底和4月初,吳某在小店區鄭村乾鑫佳園小區內,多次容留吸毒人員吸食海洛因。
結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吳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有證人證實曾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向吳某購買毒品,該案有遺漏的犯罪事實沒有認定,影響定罪量刑,隨即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吳某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意義:本案中,檢察機關細致梳理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追訴漏罪,準確、有力打擊犯罪,維護了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