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雙11”,人們直觀看到了“直播帶貨”的迅猛勢頭,而這一方式存在的問題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比如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問題。11月16日消息,省市場監管局對《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直播帶貨”作為互聯網電子商務的新業態,兼具“電子商務+宣傳促銷+導購賣貨”等特點,又采取互聯網直播的形式,模式新、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一個主體或行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在不同模式下主體或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性質也不相同。《意見》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明確直播營銷活動中網絡平臺和網絡直播者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對進行具體執法行為和維護消費者權益意義重大。 據介紹,對于網絡平臺、商品經營者和網絡直播者這“直播帶貨”的三大主體,《意見》首次作了責任明確。針對直播平臺跳轉至傳統電子商務平臺的網絡直播營銷模式,明確了直播平臺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針對網絡平臺提供付費導流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明確網絡直播者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履行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構成商業廣告的還應根據具體情形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針對目前“直播帶貨”中存在的電子商務違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違法、侵犯知識產權、食品安全違法、廣告違法、價格違法八大重點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如,對“直播帶貨”中售后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重點查處對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對“直播帶貨”中的價格違法問題,重點查處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