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民政部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該文件明確了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冷靜期”的規定。正準備和丈夫協議離婚的王女士從電視上看到這一規定后,很困惑,不是說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去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么,為什么這個通知上規定不能馬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還要規定一個“冷靜期”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之所以規定申請離婚登記時“冷靜期”為三十日,是因為生活中夫妻輕率離婚的現象逐漸增多,近些年不少地區離婚率居高不下,這樣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立法者希望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能夠認真考慮雙方感情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如果一方后悔單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可,避免一方或雙方沖動之下輕率離婚的后果。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開始施行后,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必須遵守上述法律規定。
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張曉斌
(責編:馬騰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