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山西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明確:六類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自3月1日起施行。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以下六類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用和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責編: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