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看房時不慎從樓梯摔下受傷,售樓部能因在樓梯口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而免責嗎?2月20日,萬柏林區法院通報了該院審理的一起案例,判決“小心地滑”不是免責金牌。2019年10月12日,60多歲的張阿姨到某房地產公司售樓部看房,在與工作人員一起下樓梯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造成鎖骨、髕骨骨折和面部擦傷,住院治療14天。期間,房地產公司墊付住院費用5000元,以及門診、器械、藥品等費用3500余元。2020年7月,張阿姨被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她向萬柏林區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房地產公司作為售樓部管理者,雖然在售樓部內有“小心地滑”警示標志,提示了風險,盡到了一定的警示、救助義務,但未能充分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原告損傷應承擔50%的責任。原告在下樓梯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在無任何擁擠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下,不慎摔倒致傷,對自身造成的損傷也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按責任比例,支付張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5.1萬余元。同時,駁回張女士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家、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作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對年齡較大的原告未給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顧,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被告責任;同時,造成原告摔倒的原因為踩空并非滑倒。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大小,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