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召開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舉措”新聞發布會。
會議通報,2021年,我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356起,造成38人死亡,413人受傷。其中: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使用安全頭盔268起,造成32人死亡,289人受傷;分別占全市一般程序事故總數的75.28%、84.21%和69.98%。改裝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1起,造成1人死亡;分別占全市一般程序事故總數的0.28%、2.63%。

為此,太原市交警支隊提出了關于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倡議書。
倡議書
廣大市民朋友們: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因節能、方便成為不少市民短途出行的首選綠色交通工具,隨之而來的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也大幅度上升,非機動車駕駛人缺乏安全防護措施的問題日益突顯,因未佩戴安全頭盔致使顱腦損傷的事例越來越多。數據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能提高80%的防護能力,為進一步提高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安全系數,有效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傷害,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1.人人都要戴頭盔。騎乘電動車戴好頭盔,不僅是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是對家人、家庭應盡的責任,要做到“戴頭盔、靠右行、不闖燈”。
2.黨員干部要引領。廣大黨員干部要發揮引領作用,自覺遵規守法,按規定佩戴頭盔,帶頭弘揚文明交通新風尚,同時積極引導、勸導身邊親人、朋友戴好頭盔。
3.重點行業做示范。外賣、快遞、運輸等行業企業要強化內部教育管理,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懲戒不文明行為,確保安全頭盔全覆蓋。
4.質量安全要重視。從安全性考慮,建議選擇淺色頭盔佩戴,盡量不選黑色等在夜間或特殊情況下影響視線判斷的頭盔,且一定要配備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頭盔。
關愛生命,從“頭”做起。正確佩戴安全頭盔既是對自身的保護,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體現。讓我們從現在做起,從每一次出行做起,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攜手共創平安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作出應有的貢獻。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7月20日
此外,電動自行車安裝擋風罩、遮陽傘等裝置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1、影響手部活動和電動車操控靈活性,降低了騎車人對車輛平衡的掌控能力;
2、增大受風面積,遇大風易導致車輛失去平衡,同時擴大空間面積,容易鉤掛或被其他車輛鉤掛;
3、遇突發情況,擋風罩會“束縛”駕駛人脫離車輛,影響臨危避險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得擅自在車輛上改裝使用不合格的排氣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陽蓬以及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電動自行車;
2.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
3.在電動自行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兒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
4.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根據《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根據《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當事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安裝擋風罩、遮陽傘等裝置,屬于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交通違法行為。
交警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要遵守交通法律規定,拒絕安裝和使用電動車擋風罩、遮陽傘等裝置,確保行車安全,已安裝的請自覺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