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尋求刺激,手機店店主劉某竟播放淫穢視頻給兒童觀看。8月28日,萬柏林區檢察院消息,經該院提起公訴,劉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21年12月17日晚7時許,年僅11歲的青青(化名)獨自一人到萬柏林區一家手機店維修充電器。面對懵懂無知的青青,店主劉某看到店內沒有其他人,頓時心生邪念。為了尋求性刺激,劉某通過電腦向青青播放了五段淫穢視頻,并暴露隱私部位給孩子看。
案發后,萬柏林區檢察院以劉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劉某未上訴。
“猥褻兒童罪是指行為人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承辦檢察官介紹,這起案件的被告人劉某基于扭曲變態的心理,給兒童觀看淫穢視頻,在兒童面前暴露隱私部位,這些無直接身體接觸的行為同樣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權益,與直接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官提醒家長,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光是對陌生人,對熟人也不能掉以輕心;應教授兒童防性侵知識,幫助兒童建立性別意識及身體保護意識,懂得分辨侵害行為。發現孩子受到侵害,要最大限度關愛和保護孩子,保留證據,盡快報警,采取措施充分維權。
法律鏈接
《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