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2020年1月1日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該《條例》規定,從事涉重金屬行業的單位超過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幼兒園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填充復墾造地和生態修復的技術規范。禁止將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責編:馬騰飛)





















